第二章宗旨 第四条 研究院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热爱中国传统文化与道家文化的专家学者、巨匠宗师、奇人异士,共同将华夏道家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断充实完善中国道家与传统文化内涵,不断提高道家文化在生活中科学实用价值。
研究院宗旨是: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
第六条 理顺道家文化应用之关系,遵循“阴”“阳”平衡、“学”“术”并重的原则开展研究院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确立道家文化,树立道家传统文化学者为专家学者的新形象。
第八条 积极从事道家文化的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学术报告、培训讲座、函授咨询等服务活动,以推广普及华夏道家文化为目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第九条 通过互联网发布研究院研究成果,沟通各方面资源信息,提高人类对道家文化的认识水平,把专业研究成果和科研人才推向市场,增强研究院之生命力。
第十条 研究课题以道家与传统理论和实践应用为主体,涉及十三部类九十六个科目,实行道家文化与传统文化领域的全面研究。
第十四条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设顾问、名誉院长若干人,院长1人,执行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及院士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顾问、名誉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院士、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和院长研究决定。研究院下设秘书处,主持研究院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院长职权。
第十六条院长的职权和义务一、负责院务委员会(研究院)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定期(不定期)的院务会议。执行院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授权一名执行会长代行职权;二、督促组织检查常务理事会有关定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三、定期公布设计院的财务及分配情况,并解释每一位成员所提出的质疑;四、协调解决设计院运作进程中所出现的资金及其它问题;五、与秘书长共同决定设计院副秘书长职位的人事任免;六、有权制裁不遵守研究院章程、制度的成员;七、有权分派研究院成员研究课题;八、与院领导各成员共同承担设计院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九、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十、会长、执行会长或副会长对外均以院长、执行院长或副院长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最初经费由发起单位和有关人士赞助;二、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研究活动的开支,学术交流的开支,奖励成员的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华夏道家文化研究院”。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