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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道家文化研究院章程

更新时间:2016-02-02 | 点击次数:881 次 | 编辑:华夏道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华夏道家文化研究院是经合法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道家文化与传统民族文化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条 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组建成立华夏道家辟谷养生论坛组委会,和华夏道家秘传长寿内丹功养生论坛组委会,负责华夏道家辟谷养生及秘传长寿内丹功养生论坛活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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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华夏道家文化研究院属学术研究机构,主管部门是安阳市道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单位法人。

第二章宗旨     第四条 研究院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热爱中国传统文化与道家文化的专家学者、巨匠宗师、奇人异士,共同将华夏道家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断充实完善中国道家与传统文化内涵,不断提高道家文化在生活中科学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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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宗旨是: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



—第三章任务 第五条 把道家传统文化理论与应用领域的研究工作,从传统的方法中解脱出来,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和散落民间宝贵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纳、充实、完善,促进道家学术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有利于让世界各民族深入理解和掌握道家文化,接受中华民族的道家文化思想,推动道家文化走向世界。

第六条 理顺道家文化应用之关系,遵循“阴”“阳”平衡、“学”“术”并重的原则开展研究院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确立道家文化,树立道家传统文化学者为专家学者的新形象。

第八条 积极从事道家文化的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学术报告、培训讲座、函授咨询等服务活动,以推广普及华夏道家文化为目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第九条 通过互联网发布研究院研究成果,沟通各方面资源信息,提高人类对道家文化的认识水平,把专业研究成果和科研人才推向市场,增强研究院之生命力。

第十条 研究课题以道家与传统理论和实践应用为主体,涉及十三部类九十六个科目,实行道家文化与传统文化领域的全面研究。


—第四章机构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华夏道家文化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经理事会审批可设立各地研究分院及办事处和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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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理事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研究院初建时,会长由倡议发起单位委派,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组成单位委派代表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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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常务理事会考核任命;会长兼任本院院长、执行会长兼任本院执行院长、副会长兼任本院副院长,对外均以研究院名义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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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设顾问、名誉院长若干人,院长1人,执行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及院士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顾问、名誉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院士、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和院长研究决定。研究院下设秘书处,主持研究院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院长职权。


—第五章 常务理事与院长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一、制定、执行、修订研究院章程;二、制定研究院长期发展规划;三、监审研究院财务及财务预算与决算;四、决策研究院重大事情;五、决定研究院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上职位的人事任免;六、制定、执行、修订研究院《分配方案细则》;七、决定研究院的重组、扩张、终止;八、研究院运作资金的组织、使用、管理;九、承担研究院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院长的职权和义务一、负责院务委员会(研究院)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定期(不定期)的院务会议。执行院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授权一名执行会长代行职权;二、督促组织检查常务理事会有关定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三、定期公布设计院的财务及分配情况,并解释每一位成员所提出的质疑;四、协调解决设计院运作进程中所出现的资金及其它问题;五、与秘书长共同决定设计院副秘书长职位的人事任免;六、有权制裁不遵守研究院章程、制度的成员;七、有权分派研究院成员研究课题;八、与院领导各成员共同承担设计院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九、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十、会长、执行会长或副会长对外均以院长、执行院长或副院长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最初经费由发起单位和有关人士赞助;二、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研究活动的开支,学术交流的开支,奖励成员的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华夏道家文化研究院”。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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